【教育整顿·我为群众办实事】一房二卖怎么办?法院调解退房款
2021-04-19 15:14:5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田文 | 作者:欧阳钦 王亚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9785

新湖南客户端4月19日讯(通讯员 欧阳钦 王亚)4月16日上午,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“一房二卖”导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。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退款协议。

2018年2月25日,二原告与被告永州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,二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在签合同前交足了首付款190,000元,被告永州某公司当天出具了收据给原告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。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。2018年12月二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,才发现被告一房多卖把原告购买的房屋卖给了另一个业主林某。二原告随后找到了被告永州某公司的负责人蒋某,通过多次协商,原告与被告永州某公司、蒋某达成了协议:蒋某退还二原告首付款190,000元,另加利息10,000元,共计200,000元。但二被告只退还了50,000元给二原告,二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。

开庭前,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,考虑到本案二原告经济损失大,法官主要对被告进行了释法说理,为双方当事人计算了违约金和相关利息,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,最终,原告何某、邓某与被告蒋某、永州某公司握手言和,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一、被告永州某公司、蒋某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何某、邓某购房款150,000元及支付利息20,000元,共计170,000元;二、若被告永州某公司、蒋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原告何某、邓某上述购房款,则从2019年2月1日起以未返还的购房款为基数,按年利率3.85%的两倍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;三、原告何某、邓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;四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本案在庭前调解结案帮助当事人快速简便、经济地解决了纠纷,减少了当事人诉累、节约了司法资源,既让当事人自愿行使了处分权,又保证了结果的公平公正,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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